针对白酒产品存在的糖精钠等甜味剂添加问题,我们有必要回顾当前白酒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现状,我国目前的经济还不发达,大量白酒消费主要集中在中、低档产品,这部份白酒产品量大面广,价位适中,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甜味剂作为改善白酒品质和口味,降低白酒产品成本,增强白酒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是不争的事实,这些以调香白酒、串香白酒、固液结合白酒等新工艺白酒为代表的中、低档白酒产品,在标签标注上弄虚作假,白酒通过豪华包装,夸大宣传,名不符实,价格虚高,并误导消费,欺骗消费者知情权。
以上三种新工艺白酒按国标GB/T17204-1998《饮料酒分类》中划入蒸馏酒种液态法白酒范围。按目前现有标准,结合前面存在的问题,这些中、低档白酒产品很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为这类白酒产品除这些问题外,而且还有以下二方面的原因:1、引用生产标准比较困难。GB/T17204-1998《饮料酒分类》中的酒种划分标准将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中、低档产品按其生产工艺应划入液态法白酒范围,而不能引用各香型白酒标准。QB/T1498-92不能满足大量采用新工艺的液态法白酒生产需要,QB/T1498-92《液态法白酒》行业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食用酒精为酒基,再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而目前GB/T17024-1998将液态法白酒分为传统液态法白酒、串香白酒、固液勾兑白酒、调香白酒四类,如再细划,又可按其香型细分。而且前多数中、低档产品未按各香型白酒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却在标签上错误标注各香型标准作执行标准;2、标准滞后制约了白酒行业的发展。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只有配制酒种才能加入甜味剂,其它任何酒种不得添加甜味剂,而配制酒适用范围为各种再制酒。目前大多数中、低档白酒按其生产加工工艺特点划分,应属液态法白酒或再制酒范围,而配制酒目前除仅有露酒行业(QB/T1981-94)外,标准还不完善,而仅引用了饮料酒和配制酒的卫生标准,没有针对当前使用食品添加剂酒种的相应标准,造成标准滞后的原因:⑴以前对食品添加剂认识不够;⑵国家对添加剂的使用管理不严;⑶各酒类生产企业故意隐瞒事实;⑷行业的刻意回避;⑸消费水平过低,消费者消费心理不成熟;⑹以前对甜味剂的检测手段有限,但是随着国家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管理以及人们对食品添加剂认识的提高,结合当前对糖精纳和甜蜜素的检测方法(GB/T5009.28食品中糖精纳的检测方法和以及食品中甜蜜素的测定方法),能准确测出食品中糖精纳和甜蜜素的用量,矛盾与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
另国家质检总局给贵州省技监局对“关于液态法白酒标签标准的请示”回复意见函(1998年4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办函[1998]017号)中明确表示,串香白酒和固液勾兑白酒产品标签上原料及配料标注应为水、食用酒精、固态法白酒酒种名称,如加入了食品添加剂也要如实标出,调香白酒产品标签上原料及配料标准应为水、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名称。按此理解,液态法白酒是可加入食用添加剂(包括甜味剂),事实上各酒类生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少企业都在酒中添加如酸、酯、甜味剂改善酒质及口感,但又都不愿承认自己这类白酒产品中使用了甜味剂这一事实,而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任何中、低档白酒产品标签标识标注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甜味剂)名称,都怕承认后影响产品销售和遭遇同行围攻。因此,为这部分中、低档白酒产品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已刻不容缓。
今年开始,国家加强食品标准的清理、整治工作,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制定修订步伐。在2005年3月底完成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全面清理,解决现行食品标准的交叉、重复和矛盾,并完成已备案食品企业生产 [1] [2] 下一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