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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回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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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回笔制度


   中国清代政府对皇帝亲笔文书的一项管理制度。清代皇帝的亲笔文字均用红书写,故称笔,包括皇帝亲笔撰书的谕、改的谕旨和批的奏折等等。清政府规定,凡官员收到的笔,办理后均需缴还宫中, 即缴回笔制度。
   缴回笔制度在康熙时期即有规定,但由于官员们以得到皇帝亲笔为荣耀,常常请求留存或私自珍藏。雍正继位后命将康熙帝的亲笔旨意,严行查收进呈,如有私自抄写、存留、隐匿、焚弃者,从重治罪。若宣泄、相互传看或转告,以泄露军机罪论处。雍正本人所批示的奏折亦一律回缴。自此成为定制,终清一代未改。
   笔缴回的具体做法,各朝不尽一致雍正时期一般是在一事办完后,下次奏事时顺便缴回;乾隆、嘉庆时期或留存三五件后专折回缴,或按月汇缴,有由官员直接进呈的,也有呈交军机处或奏事处代缴的;同治、光绪时期,一般是年终汇齐,交由军机处汇缴。缴回的笔存于宫中各处。雍正确立并严格执行缴回笔制度是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但客观上使清代上呈下达的主要文书得以大量留存下来。
                 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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