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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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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防令》


   金代关于黄河及海河水系诸河的河防修守法规。颁布于泰和二年(1202),是《泰和律令》中29种法令之一,共11条。现存于《河防通议》一书中为10条,经删节过(末条中卢沟河防汛似应自成一条)。这类防洪法令起源甚早,金代法令往往沿袭北宋制度。但现存较完整的以这一河防令为最早。它的主要内容是:朝廷的户、工两部每年派出大员巡视黄河,监督、检查都水监派出机构,分治都水监和地方州县的河防修守工作,分治都水监统管河防事务,可通过驿站快马传递有关消息;州县负责河防的官员每年从六月初一至八月底轮流上堤防汛;沿河兼管河防的知县,非汛期也要定期上堤指挥境内修防;沿河州县官防守有功、罪都要上报,河工埽兵平时按规定放假;河防汛情紧急,防守人力不足时,沿河州府负责官员可与都水监官吏及都巡河官商定所需数量,临时征派;河防军士人夫患病需要就医,由都水监向州县支取药物,费用由官府发给;埽工、堤岸出现险情时,由分治都水监和都巡河官员负责指挥官兵加固护守;堤防埽工情况每月报告工部,转呈主管朝廷政务的尚书省;除设有埽兵守护的滹沱河、沁河等,其他有洪水灾害的河流出现险情,主管及地方官府要派出人夫紧急进行抢险;卢沟河(今永定河)由县官和埽官共同负责守护,汛期派出官员监督、巡视、指挥。
                 杨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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