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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户税
Tanghushui
唐户税


   唐代按户等征收的重要税目。其征收对象上自王公,下至一般百姓,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北齐时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就是按户等征税或征发徭役。隋代在没有或缺少课调的州,计户征税,以供当地地方官的禄力,大约当时还不是普及全国的税目唐代户税的名称最早见于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十月诏所云“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既称往例,说明此前已经实行过。《唐六典》有三年一大税,每年一小税以供军国传驿之用的记载。据日本所藏吐鲁番出土文书《武城乡人田门孔辞》,大税、小税即是户税。据唐玄宗天宝中(约750年)尚书省的计帐,当时户税收入约二百余万贯。
 户税制特点之一,是按户等收税。唐高祖武德六年(623)三月下令,天下户按资产多少(资产不包括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到唐太宗贞观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分天下户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岭南户分五等)。唐代二百九十年中,户税税率多次改变。天宝中户税税率为八等户(下中)纳钱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下下)纳钱二百二十文。代宗大历四年(769)正月规定:上上户四千文,以下每等递减五百文。至第七等下上户一千文,第八等下中户七百文,第九等下下户五百文。现任职事一品官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若一户有数人在数处任官,要在各处按官品纳税。纳税的职事官只限于正员官和虽非正员但占有额内实缺者。试官和员外置同正员文武官,均不在纳税之限。百姓有邸店、行铺和炉冶的,按本户户等加二等纳税。官吏及富有者的寄庄户,按七等户纳税;一般百姓的寄住户,按八等户纳税。各种浮客和暂时寄住户,稍富有的准八等户税,其余准九等户税。诸道将士的庄田,一律按九等户纳税。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以后,户税成为两税法两项内容之一。两税法规定纳钱部分就是户税,而且也是按户等高下征收的。
 纳钱是户税制另一特点,大多数地区如此。但少数地区不同,例如天宝初年交河郡(西州),户税既纳钱又纳柴。有一件吐鲁番文书记载:“周通生纳天宝三载后限税钱一百一十六文。”既有后限,当有前限,可见纳税期限也或分为两次。唐王朝疆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般税制中也包含少数地区的特殊规定。
                 王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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