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fa jingshenbingxue jianding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forensic psychiatry testimony 应用精神病学技术,以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准则,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解决案件审理中有关精神病学的问题的措施。鉴定是以技术手段判断事实,为审判提供证据。
司法精神病学是现代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一门结合精神病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在审判和诉讼过程中,为精神病人提供证据或辩护的记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中国西周时期即已出现,而且《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从立法上对精神病人作了特殊的规定;在西方,最早的犹太法和古罗马法中,也都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赦免的条文。以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法制的发展,对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工作日益成为社会的需要,进入20世纪后,由于现代精神病学的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才开始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技术,而且有了很大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司法精神病学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但自80年代以来,刑法和民法相继颁布和实施,又规定了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程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展开,有力地推动了司法精神病学事业的发展。1989年7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又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本专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有了法律的依据。
鉴定机构 执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目前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另外,开展这项工作的,还有部分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有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并协调和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参加鉴定工作的人数各国常有不同。许多国家一般多为单人鉴定,有时也指定几个人参加,是为共同鉴定或集体鉴定。如果几个人共同参加,他们可以共同检查被鉴定人,取得一致结论后,以鉴定书的形式提出报告;也可以鉴定人各自分别进行鉴定,每人各自提出自己的鉴定结论。此外,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被鉴定人自聘鉴定人,各鉴定人在法庭上公开辩论,往往出现“专家论战”,争执不休。
目前在中国各单位的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大致相同。每个具体鉴定案例均由一个临时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小组由若干鉴定人参加。不过在有条件的地方,鉴定小组应该根据病情和案情的复杂程度,扩大吸收不同专业的人员,如法学家、犯罪心理学家、儿童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等参加。
鉴定内容 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
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 有以下内容:
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辨认”指的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与意志。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是非对错的社会意义,控制障碍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认而为行为”,明知违法,却不能控制。刑事责任能力在这里指的是行为人于其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中国当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北京地区约占鉴定案例总数的1/2(47.7%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行为,主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