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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保费 报销有“讲究”



  
插图/嘎子陈


  从某企业退休 享受补充医保 却不知咋报销 业内人士提醒———

  烦心事儿

  王老伯是某企业退休人员,由于他患有高血压,常到医院买药并复查,幸亏他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才基本解决了医药费花销大的难题。

  最近本市实行的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使王老伯感觉更塌实了。

  但他不明白在新旧政策衔接时,申报医药费的起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政策解答

  本市实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在申报医疗费用时,一定要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新旧政策交替时期报销凭时间定标准

  按照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有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2006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实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后的新办法报销。

  换句话说,门急诊的医药费用起始时间以审核结算的时间为准,门诊特病、家庭病床、七日留观费用以发生时间为准,住院以出院日期为准。

  住院医疗保险费医院结算后划拨

  参保人员与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中,补充医疗保险费并不是在出院时进行结算,而是要等到医保中心同医院结算费用后,才能划拨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有公务员医疗补助无权享受补充医保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无权享受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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