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纳过基本
养老保险费,并已建立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职工,有的因种种原因,后来中断缴费。为了方便这部分人续保,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符合接续社会
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其在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年限(不含欠费企业职工),凡在今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手续的,可按下列办法三种情况补缴:
一是2005年底前中断缴费的年限,根据职工的意愿,可全部补缴,也可根据
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补缴部分年度。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2004年7月1日以后未缴费的月份(按规定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时间除外)按零计算缴费指数。
二是补缴2005年底前历年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可在对应年度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之间自主选择。
三是补缴2005年底前历年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执行对应年度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免收滞纳金。
现在,距办理补缴的规定时间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希望断保人员能够珍惜这一机会,抓紧时间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可到当地就业办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通讯员 叶向东 记者 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