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失性、规律性,多样性等特点的危险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面对无处不在的危险,人们通常采用两种应对方法:一为形而上的求其解脱,即凭信仰及宗教之力量,是为求神;二是形而下的方法,即对偶然事故的发生进行筹划,以减免其损失的不安定因素。具体包括:预防危险、自留危险、抑制危险、集合危险、中和危险、分散危险和转移危险等方式。这些方式中又以转移风险中的
保险最为有效。许卫东先生在其《
保险法》中这样评价
保险制度:
保险是处理危险的方法之一,而且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它具有其他处理方法所不可比拟的优越之处。
保险即是由全体分担个别的损失,通过人类运用科学原理来实现自力支配命运,互助合作,消灾解难的最佳方法。
另外.危险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技术更新更是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原有危险也许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新的更大的危险。那么,以危险为基点的
保险当然也随之而动,按照不同的情势,做出符合规律的调试。这也是
保险从海上
保险发展到财产
保险,再到人身
保险最后到责任
保险的内在动因。不可否认,当今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的特点,成为了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新的危险。从旧八大公害到新八大公害,从重庆天然气井喷事件到沱江污染事件,无不证明了这种危险的存在与可怕。
保险制度应对这样一种新的危险是否能做出自己的回应?做出怎样的回应?本文就试图从设立环境责任
保险的可能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方面来讨论环境
保险责任在我国的发展。
一、环境责任
保险设立的可能性
可保危险构成条件如下:(1)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2)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3)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4)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危险;(5)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保险本质上是互,是由多数人备出少许金额三:聚集成
保险基金,待到其中某人遭受特定危险之时,从
保险基金中划拨一部分给予受损人,以填补其损失,使其不至于陷于绝境。
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危险显然符合以上构成可保危险的条件。据英国核能安全局统计,全世界平均每年发生200多起严重的污染事故。其中影响范围大、危害严重、引起世界瞩目的有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露事故、印度博帕尔农药泄露事故、前苏联切尔诺核电站泄露事故、瑞士巴塞尔多滋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等。这些污染事故的发生带有突发性,且污染范围大、危害严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受害者不仅有污染源所在国居民,甚至影响到不少邻近国家。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危害持续时间长,危及子孙后代的健康。在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这两年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如:重庆天然气井喷事件死亡263人:沱江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人民币,当地生态环境5年内无法恢复。中国环境污染的不完全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当年GDP的2.1%-7.7%;中国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GDP的5%—13%,两者之和大约为7%-20%。
保险体系中对应环境危险的是环境责任
保险,环境责任
保险又被称为“绿色
保险”,其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
保险(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属地清除责任
保险(Own Sit Clean Up insurance).美国称之为污染法律责任
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ty Insurance)。一般认为环境责任
保险是以被
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
保险对象的
保险。
环境责任
保险属于责任
保险的范畴。责任
保险是指
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以被
保险人向第三人依法应负担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
保险。我国《
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
保险是指以被
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
保险。”责任
保险与民事责任相联系而存在。责任
保险的
保险标的是以被
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环境责任
保险是指以被
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
保险。具体而言,环境责任
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被
保险人。
保险人与第三人。被
保险人往往是自身行为可能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第三人是因为投保人的危害环境行为使自身权益受到伤害,对被
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的人。环境责任保硷是与环境侵权相联系,以被
保险人的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
二、环境责任
保险设立的必要性
由环境危险而产生的环境侵权具有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等特点。因此,污染者往往无力负担此庞大赔偿金额,只有宣告破产一途。最后造成纵然受害人得以胜诉求偿,但污染者却无力对所有受害人完全赔偿其损害,其结果将使受害人实际上仍无法满足其请求权。让受害人自己承担由污染者所引起的伤害不合公平,那么,在二者搏弈过程中,具有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功能的
保险成了解决矛盾的较好办法。具体而言.环境责任
保险具有下列功能:(1)经由
保险公司之监督,可以促使被保人加强环保工作;(2)经由保费之调整,可以促使被保人增加环保设备之
投资,亦可透过保单要求的防污设施,作为减低保费之条件;(3)经由保费之支付达成污染者负费原则,使得权利与义务得以平衡;(4)使得无辜之受害者可以获得合理之赔偿,因而减少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与减少社会问题;(5)将被保人不确定之巨大损失转换为固定保费支出,有利于被保人财务健全及长期
投资之
规划;(6)污染风险由
保险人承担后,被保人可将污染责任准备金做更有效之利用,:于经济发展有利。
(一)环境责任
保险的设立可以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