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又到了自驾车出游踏青的高峰期。车辆使用频率的增加,同样意味着
保险理赔高峰期的到来。客户普遍认为:“我买的是全险,一切都万事大吉了。”出险后找
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当
保险公司理赔员礼貌地告知您“拒赔或只能赔偿部分损失”时,抱怨、愤怒就会油然而生。
■不要玩出“圈”
客户对
保险价格的关注大于对
保险条款和后续服务质量的关注。
保险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只能绞尽脑汁,采用特别约定的方式,降低
保险价格,争取更多客户。
《机动车辆
保险单正本》行驶区域一栏,合同约定普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某
保险公司为满足客户“低价位”需求,双方协商约定行驶区域:“本省内或单程500公里以内。”既然双方约定了行驶区域,那么您在制定出游计划时,就尽量别出“圈”了。该
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
保险条款中均明示:“发生
保险事故时,
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
保险人应补缴相应的
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10%的绝对免赔额。”
■根据目的地确定驾驶员
在某
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可约定指定驾驶员驾驶
保险车辆,在此前提下,
保险价格有更多的优惠。价格优惠的结果,必然是有相应限制性条款生效:“指定驾驶员的
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
保险车辆发生
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
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当您与家人、朋友结伴驾车出游时,不要忘记当初的约定。
人的精力和体力是有限的,但在出游的过程中,身体的疲劳往往被精神的兴奋所掩盖。过度疲劳,使得驾驶者精力不集中,应变能力减退,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在某
保险公司的
保险条款中明示,“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
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明确“第三者”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
家庭已经拥有了第二辆、第三辆私家车,举家出游时,应注意:
家庭内部所拥有的车辆之间不要发生事故,特别是同一人名
下所拥有的车辆之间更不能发生事故。
保险条款中,第三者的概念是:“指除投保人、被
保险人、
保险人以外的,因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如果您开着自己名下的车撞了自己名下的另一辆车,二者之间谁是第三者呢?这就如同您开着自己的车撞伤了自己的家人或者别人开着您的车撞伤了您一样。
■碾轧石子,造成第三者损伤不一定赔
人们在没有购买私家车之前,选择旅游目的地往往是开发成形的旅游景点,这类景点路况良好,交通便捷,配套措施完善。拥有私家车后,随着机动性、灵活性提高,加之人们的猎奇心理,一些偏僻甚至未开发的“野景”成为自驾游目的地的首选,路况多以土、石路为主。在这种路况行驶,如果因车辆碾轧石子,石子飞起导致第三者损伤,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取决于此种事故是否构成
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即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
保险责任,此类事故毕竟是在使用
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这时就要看您所投保的
保险公司条款了。某
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规定,“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碾轧石子或其他物品,致使石子或其他物品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保险车辆由于第三方的责任造成损害,第三方负全部责任,但其没有参加
保险,自称无经济赔偿能力,拒绝赔偿
在自驾游过程中,这类现象较为普遍。
上述情况出现后,受损害方的车主也不愿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往往去自己投保的
保险公司索赔,告知是单方事故、自己的责任导致车辆受损,不言而喻这是“骗保”行为。客户在不违背自己做人原则的前提下,怎样处理才能将自身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呢?答案就是:依据《
保险法》和
保险条款,由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
保险,不适用于人身
保险;
2.必须是被
保险人发生
保险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
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存在
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
3.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发生上述情况后,客户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好通过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裁决处理。当对方无力或拒绝赔偿时,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到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结果应该是很明确的。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若执行无果,可持法院判决,到自己投保的
保险公司申请
保险代位追偿,与
保险公司签订《权益转让书》,您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补偿。相信
保险公司对您的行为会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也不希望客户都去“骗保”。这么做也是您诚信品德的最好证明。
切记:上路别忘带保单;投保别忘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