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先生最近为女儿的教育
保险金烦恼:女儿小筠考上大学已两年了,他向
保险公司领取教育
保险金时,却被告知申请已经过期,不能领这笔钱了。
小筠2003年秋考上了本市一所大学。直到上个月,颜先生才想起从前曾给女儿投保过儿童
保险,考上大学即可领取教育
保险金。遂携女儿来到
保险公司的柜台,申请领取教育
保险金。不料,接待父女俩的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申请过期为由,拒绝给付2003年度的教育金。
保险公司解释说,根据该儿童
保险条款规定:被
保险人在
保险单生效一周年后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可持
保险单、学生证及学校注册证明向
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金。教育金自注册之日起,一周年内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因此,
保险公司认为,颜先生的女儿在2003年考取大学后,应及时办理领取手续,而颜先生是在2005年来公司办理申请的,2003年度的教育金只能作为自动放弃。
我国《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
保险以外的其他
保险的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
保险人请求
保险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人寿
保险的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
保险人请求给付
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也就是说,人寿
保险申领
保险金的年限是5年,非人寿
保险申领
保险金的年限是2年。颜先生为女儿申领的教育金
保险属于人寿
保险,按照《
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是5年以内向
保险公司申领,都不过期。
保险法的规定和
保险合同的条款出现不一致的时候,究竟是谁说了算呢?很显然,
保险公司制订的
保险合同条款必须符合《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不具有任何约束效力。
因此,这家保险公司不但应该依法向颜先生给付其女儿2003年度的教育金,还应当纠正保险条款中的不当内容,使合同条款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