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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需征营业税
昨天,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昨日多家媒体报道北京市“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的消息缺乏准确性,极易误导广大纳税人对首次销售已购公房等保障性住房营业税政策的理解。为此,市地税局希望通过媒体予以纠正。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指出,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可视同普通住房,享受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转发相关上级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规定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但其中特别强调,对个人购买的上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仍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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