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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过渡期内规定 由法官掌握执法尺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昨天表决通过,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之所以选择这么一个日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说:“因为我们了解到,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有望在年底前出台。”对于过渡期间出了交通事故如何执法,王嘉彦说,只能依据以前的办法,同时要靠法官来掌握执法的尺度。
  在昨天闭幕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广受市民关注的新交规以51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表决。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用“满意”一词形容新交规顺利通过表决后的喜悦心情。王嘉彦在表决后第一时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说法规执行起来有什么难点的话,就集中在第三者责任险上。”

  与草案修改稿相比,表决稿删除了一些没有处罚依据的罚则,同时增加了一项罚则,即“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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