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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修改稿七大变化
“机动车负全责”须满足三个条件
成年人骑自行车可带12岁以下儿童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对“新交规”进行表决。

  ■变化一:自行车登记条款被取消   根据委员和市民提出的“自行车在人们财产价值中的比重已经下降,登记反而增加市民麻烦和管理机关工作成本,以及实施达不到一定的效果”等意见,原草案中的自行车登记规定在“新交规”草案修改稿中被删除。同时,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草案修改稿还根据市民提出的草案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二年需要登记一次,对于残疾人而言,不方便”意见,从便民的角度出发,将该规定也进行了删除。   ■变化二:公交车单排等候进站被删除   “新交规”草案修改稿,在原草案的基础上很好地协调了公交车进站有序和道路畅通之间的矛盾。根据市民提出的,“公共电、汽车应当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依次单排顺序驶离停靠站的规定,容易导致公交车排长队,从而影响出行”等意见,修改稿删除了草案中关于“公交车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以及“公交车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在有序的基础上实现道路的畅通。   ■变化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第一时间保护受害人   草案修改稿中特别新增条款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及时保护。修改稿中第69条规定: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修改稿第72条同时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变化四:明确交通事故责任5种划分   “新交规”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具体划分,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为无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此次修改稿中还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五: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司机无过错赔偿责任   “新交规”草案修改稿中,新增条款对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予以最大限度减轻。修改稿第7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市过去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但今后最低承担比例是多少,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相关规定。   ■变化六:规定“车负全责”旨在提醒司机注意取证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车负全责”的细化条款,只有在符合了三个前提条件下机动车驾驶人才负全责。修改稿第7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应有证据意识,注意取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该做到三点:及时报案、保护现场、收集证据。以便获得正确的责任认定。   ■变化七:成年人骑自行车可带12岁以下儿童   对于原草案中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安装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作出了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修改。草案修改稿第55条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同时,草案修改稿还将草案中关于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运营。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谭卫平   委员对“新交规”最后把关   昨天,北京“新交规”再次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严格把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委员们就此项法规展开了表决前的最后一次热烈审议。   ■变化五: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司机无过错赔偿责任   “新交规”草案修改稿中,新增条款对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予以最大限度减轻。修改稿第7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市过去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但今后最低承担比例是多少,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相关规定。   ■变化六:规定“车负全责”旨在提醒司机注意取证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车负全责”的细化条款,只有在符合了三个前提条件下机动车驾驶人才负全责。修改稿第7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应有证据意识,注意取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该做到三点:及时报案、保护现场、收集证据。以便获得正确的责任认定。   ■变化七:成年人骑自行车可带12岁以下儿童   对于原草案中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安装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作出了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修改。草案修改稿第55条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同时,草案修改稿还将草案中关于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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