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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40号


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在认真总结分析2006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局对“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进一步完善了统计制度的相关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调查频次和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以及对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并增加了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统计调查;增加了对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对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的统计调查。

  (二)调增了环保宣传教育和环保产业等方面的调查范围。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

  为满足做好国家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建设项目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三、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增加了火电行业分机组的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增加了对医院废水、医疗废物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统计表。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四、理顺了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

  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的有关规定,“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由总局统一布置,各省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一五”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由各级环境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

  五、调整了专业报表的报告期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从今年开始执行,与“十五”报表制度比较,除报表和指标有调整之外,新制度将报表的报告期调整为完整年度,即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2007年是扭转污染减排被动局面的关键一年。各地要加强对本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修改调整后的“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把握当地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的做好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各地应尽早布置本地区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时汇总并上报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数据。

  附件:1.关于2007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2.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3.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4.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

     5.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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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2007 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为切实做好“十一五”环境统计工作,2006 年全国环保系统开
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综合报表文号改变为国统制
〔2006〕47 号。2007 年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其文号更新为国统制〔2007〕44 号。
一、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
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原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
的基础上,以各地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业污染源为总体样本,对其中
重点调查单位进行筛选,补充到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中,
克服原调查对象存在的范围不全问题。具体筛选方法为:
(一)以现有排污申报登记库中所有工业污染源为总体(全国
污染源普查后以普查数据库中工业污染源为总体),按个体单位排污
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
上的单位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个项目被筛选
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企业,只要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
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1、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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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四)由于种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
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
污量,并将其纳入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
(五)省、地(市)、县(区)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
下级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位于
本辖区内的企业。
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一切重点调查单位,无论是中央级
还是省属企业,都必须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环境统计调查。
(六)为与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
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二、工业污染源非重点调查单位数据的估算
(一)根据85%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
调查企业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比率估算”的方法。按重点调查单
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
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或②“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
当年GDP 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
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二)估算环年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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