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是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上诉权为唯一条件的。当事人不上诉,即使原判对其确有不利之处,也只能视为其在处分权范围内处分了诉权和接受了原判对其不利的结果;当事人超过上诉期才提起上诉的,依法不会被二审法院受理,不构成上诉请求。因此,上诉权的依法行使,其上诉请求才能被二审法院接受并成为审理的对象。未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上诉的情况下,在答辩中或二审审理中要求变更一审判决的,因不属上诉权的行使及逾期不上诉对其带来的除权法律效果,是不能作为上诉请求或请求被二审法院接受并对之进行审理的,未上诉的该当事人的这种变更请求不具有诉讼权的任何意义。如不这样认识,上诉权的法律价值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法律价值将荡然无存。 【颁布日期】1999.03.2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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