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跟老公同居三年后与2000年结婚,婚前他曾找过小姐,我们闹的厉害,但我原谅了他。婚后不到一年,他跟我给他介绍的客户小姐好上了,说只是喜欢,没上床,我拿不出把柄,不久查出我得了性病,他才承认。现刚开始治疗他又跟同事好上了,提到过离婚但等我把并看来了就离,还说我们只是手续的问题了。我没资格管他,我们有2万钱,及2万欠款,没房子有一些家电。我精神要垮了,又要看病,现在跟他离很不划算,我给他的信息马上就要签单拿钱了(年底才结款),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受害者,他提出离婚是不是存款,家电,欠款都没他的份,此外我能获得多大赔赏?这病就是治疗好了,复发性很高。我现在不想离,想等病好了离,但又管不了他,他也不关心我,天天跟他同事鬼混,气的要死! apple123123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双方协议离婚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同意离婚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有特别约定的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所得为其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分割财产与哪一方提出离婚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财产分割,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将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但是如果仅仅为婚外情的通奸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过错行为,也就是说,同居与婚外情并不等同。对于同居的概念,你可以参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