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9日,被告人袁某到被害人刘某在上海的住处,欲与刘某确定恋爱关系遭拒绝后,袁某扼死了刘某。
2001年10月17日,袁某父亲和刘某父亲及当事人的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关于刘某死亡补偿费的协议书。协议书协定:“为弥补袁某的过错,减轻刘某家属的亡女之痛。袁某家属尽最大努力,对刘某家属给予补偿。(一)袁家补偿刘家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差旅费、家属误工费等人民币陆万元正(二)刘家收到该款后,表明民事赔偿已完毕。”协议订立后,袁家立即给付了6万元补偿费。
2002年1月份,检察院以杀人罪对袁某提起公诉。刘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30万元。
2002年2月份,上海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袁某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人民币,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判决送达后,被害人之父亲刘某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上海高院作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袁父收到判决书后,认为自己多支付了4.5万元给刘父,欲起诉要回该款。
问:袁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柯
答:我认为袁父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或称死亡赔偿金是法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4.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不算大、双方同意且已履行,我认为法院也会认可的。当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不是说袁父的诉讼法院不能受理,从我的理解上讲,袁父有起诉权但不能胜诉。
一家之见,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