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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是否允许?


  问:以他人名义合股购房是否允许?即A与B合股去购房,但在房产证上登记的户主名字只是B,除此之外,在房屋登记资料上没有任何关于A和B合股购房的记载。但在私下里,A和B之间有个关于合股购房,A出了20万,B出了1万的协议。随后,B因为一件诉讼败诉而被强制执行,执行金额达10多万,现在法院强制执行这套房屋,准备查封和拍卖。现在A提出执行异议,说尽管这个房子的户主登记为B,但这套房屋A他出了20多万,这套房子他享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法院对这房屋是不能进行查封和拍卖的。请问他这种异议有道理吗?哈巴巴

  答:这种异议看似有一定道理,但细究的话,是很难成立的。首先A如何证明自己与B之间确实是有这样一个协议,而不是在B涉诉后为逃避执行,而事后达成的虚假协议。毕竟,双方的协议是没有第三人作证的也没有公证的,而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B,这种登记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其次,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在房产证上的登记的才是房屋合法的所有人,B是登记的合法所有人,而A没有登记就不是房屋的所有人。确切的说,即使A真的出钱买了房子,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他也没有取得房屋的按份共有的所有权。A救济自己权利的方式是,以协议为依据,要求B返还不当得利。因为A实际上为B偿还了20万的债务,而这是没有原因的。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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