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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标  题】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1.11.12
【实施时间】 1971.11.12
【发布部门】 基加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反对新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在各国人民之间奉行的和平合作政策。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和平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
   大         使       和财政事务协调部长
      仲  曦  东         德·加斯翁加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基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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