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各国议会联盟章程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3.10.01 一、宗旨及组成 第 一 条 各国议会联盟的宗旨为:促进所有参加国家议会团的各国议员之间进行个人接触,并联合他们共同行动,特别是通过支持联合国的目标,以保障和维持其各自国家充分参与稳固建立和发展代议制机构以及推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的工作。为此目的,各国议会联盟应就一切宜由议会采取行动解决的国际性问题发表意见,并就代议制机构的发展提出建议,以利增进代议制机构的效能和提高其声誉。 第 二 条 各国议会联盟总部设在日内瓦。 第 三 条 1.各国议会联盟由各国家议会团组成。 2.国家议会团应由一主权国家中代表其居民并在该国领土内行使职权、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议会的议员组成。 3.每一国家议会只应组成一个国家议会团。一议会本身可作为一个国家议会团。在联邦制国家中,只能由联邦议会组成国家议会团。 4.各国家议会团均应坚持本联盟的宗旨并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第 四 条 1.参加或重新参加本联盟的申请,由秘书长向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转达,接纳或重新接纳国家议会团为本联盟成员的决定由理事会作出。执行委员会应审议申请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就此提出报告;理事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事先提出的建议作出决定。 2.如一国议会已停止行使其职能,或一国家议会团应与本联盟经常保持的行政和财务关系已停止,执行委员会应审议这一情况并向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表明意见。理事会即就是否中止该议会团在本联盟的成员资格作出决定。 第 五 条 1.每一国家议会团每年应按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核准的比例缴纳会费作为本联盟经费(见财务条例第五条)。 2.如一国家议会团拖欠的会费等于或超过其前二年应缴会费全额,则该国家议会团在各国议会联盟大会期间不应享有表决权,但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如查明该国家议会团拖欠会费出于无法控制的原因,仍可允许该议会团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在审理此问题之前,宜取得有关议会团的书面解释。 第 六 条 各国家议会团应订有其本身的规则。各议会团应为有效参加本联盟工作制定一切必要的行政和财务规定,并应与本联盟秘书处保持定期联系,每年于三月底以前向秘书处送交活动报告,包括议会团官员姓名和议会团团员名单或总人数。 第 七 条 1.下列人士有资格为国家议会团团员: (a)本国国民议会议员; (b)曾经担任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理事并曾为本联盟作出卓越贡献的前议员,经本国议会团推荐,得到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确认的该议会团名誉团员。 2.凡参加本国国家议会团的议员,即视为已表示赞成本联盟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宗旨。 第 八 条 国家议会团有责任向本国议会,并酌情向本国政府报告各国议会联盟通过的决议,促进决议的执行,并尽可能经常而全面地,特别是通过年度报告,向本联盟秘书处报告已采取的步骤和已取得的成果(见大会规则第四十二条第2款)。 二、机 构 第 九 条 各国议会联盟设有以下机构: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 三、各国议会联盟大会 第 十 条 1.各国议会联盟每年召开两届大会。 2.每届会议的地点和日期由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确定(见大会规则第四条第2款)。 3.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决定更改大会的地点和日期或决定不召开大会。理事会主席在紧急情况下可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作出上述决定。 第 十 一 条 1.大会由各国家议会团指定为代表的议员组成。 2.国家议会团指定为大会代表的议员人数,如人口在一亿以下的国家,其议会团的代表不得超过八名;人口为一亿或一亿以上的国家,其议会团的代表不得超过十名。 第 十 二 条 1.大会应由理事会主席主持开幕,理事会主席缺席时,按执行委员会规则第五条第2款指定的人士代其主持开幕。 2.大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点票员。 3.副主席人数应与出席大会的国家议会团数目相同。 第 十 三 条 各国议会联盟大会讨论本联盟章程第一条规定属于本联盟职责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表达本组织意见的建议。 第 十 四 条 1.大会由各委员会协助其工作,委员会的数目和职权范围由理事会确定(见第二十二条(g)款)。 2.各委员会通常应就各国议会联盟大会交与审议的问题拟出报告和决议草案。 3.各委员会也可在理事会指导下就理事会议程中所列的项目进行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 十 五 条 1.大会议程应由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批准(见大会规则第十条)。 2.大会可在其议程中列入一个补充项目(见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在大会规则第十一条第2款(b)项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列入一个紧急补充项目。 第 十 六 条 1.只有亲自出席的代表方有表决权。 2.每一国家议会团享有的表决票数,应按下述原则计算: (a)每一议会团至少拥有八票; (b)每一议会团按本国人口比例得拥有额外票数如下: 1百万—5百万人口 1票 5百万—1千万人口 2票 1千万—2千万人口 3票 2千万—3千万人口 4票 3千万—4千万人口 5票 4千万—5千万人口 6票 5千万—6千万人口 7票 6千万—8千万人口 8票 8千万—1亿人口 9票 1亿—1.5亿人口 10票 1.5亿—2亿人口 11票 2亿—3亿人口 12票 3亿以上人口 13票 (c)议会团如由50%以上的下院议员所组成,且下院议员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者,该团应享有额外的一票表决权;下院议员人数如为一百人或一百人以上者,该团应享有额外的两票表决权。 3.议会团可将其表决票数分开使用,以便表达其团员的不同观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