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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标  题】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2.12.21
【实施时间】 1972.12.22
【发布部门】 纽约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新西兰政府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新西兰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商定,按实际可能尽早互相派大使,并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常驻联合国代表
       黄   华         约翰·维维安·斯考特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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