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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实行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
  (d)附件四规定的申诉程序。
  第九条 报告和情况交换
  1.每个缔约国应尽快向南太平洋经济合作局主任(主任)汇报在其管辖范围内影响该条约实施的任何重大事件。主任应立即向所有缔约国散发这些报告。
  2.各缔约国应相互了解因本条约规定引起或与条约有关的事项。它们可以通过向主任转送的方式交换资料,主任应把资料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3.主任每年应向南太平洋论坛报告本条约的现状和因本条约规定引起或与条约有关的事项,包括根据本条约第一条1、2段所写的报告和函件以及根据第八条(2)(d)和第十条以及附件二(4)引起的事项。
  第十条 协商和审查
  在不损害各缔约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协商的前提下,应任何缔约国的要求,主任应召开一次根据附件三建立的协商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就涉及本条约的任何问题或审查其执行情况进行协商和合作。
  第十一条 修 正 案
  协商委员会最迟应在协商委员会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3个月前审议任何缔约国提出的和主任向所有缔约国散发的对本条约各项条款的修正案。协商委员会协商一致同意的任何提案都应传送给主任,再由主任散发以征得所有缔约国的同意。修正案在保存人收到所有缔约国表示接受的通知30天后生效。
  第十二条 签署和批准
  1.本条约应开放供南太平洋论坛的任何成员签署。
  2.本条约应经过批准。批准书应交给主任保存,因而主任被任命为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保存人。
  3.如果其领土在南太平洋无核区以外的南太平洋论坛成员成为本条约的一方,附件一应予修正,以便至少将该缔约国的领土包括在南太平洋无核区的范围。根据本段增加的任何地区的划分应经南太平洋论坛批准。
  第十三条 退 约
  1.本条约具有永久性质,将无限期有效。但若任一缔约国违反本条约中对于实现本条约目标具有关键意义的规定或违反条约的精神,其他任一缔约国均有权退出条约。
  2.退约应提前12个月通知主任方始生效,主任应将这一通知转达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十四条 保 留
  对本条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十五条 生 效
  1.本条约自交存第8个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2.对于在交存第8个批准书之后批准本条约的签署国,本条约自交存其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交存人职能
  交存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登记本条约和其议定书,并应向南太平洋论坛所有成员和有资格成为本条约及其议定书当事国的所有国家转送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经认证的副本,通知它们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签署和批准。
  下列签署人经政府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代表澳大利亚政府:R.J.L.霍克
  代表库克群岛政府:T.R.A.H.戴维斯
  代表斐济政府:K.K.T.马拉
  代表基里巴斯政府:I.塔巴伊
  代表新西兰政府:D.朗伊
  代表纽埃政府:R.R.雷克斯
  代表图瓦卢政府:T.普阿普阿
  代表西萨摩亚政府:托菲劳·埃蒂
  1985年8月6日订于拉罗通加,原文仅有英文文本。
  附件一 南太平洋无核区
  A.本地区的界线——
  (1)从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海上边界与赤道的交点开始;
  (2)然后向北,沿着这条海上边界直到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外限的交点;
  (3)然后基本向东北、东和东南,沿着这一外限直到与赤道的交点;
  (4)然后向东,沿着赤道直到与东经163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5)然后向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北纬30度的平行线的交点;
  (6)然后向东,沿着这条平行线直到与东经171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7)然后向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北纬四度的平行线的交点;
  (8)然后向东,沿着这条平行线直到与东经180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9)然后向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赤道的交点;
  (10)然后向东,沿着赤道直到与西经165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11)然后向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北纬5度30分的平行线的交点;
  (12)然后向东,沿着这条平行线直到与西经154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13)然后向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赤道的交点;
  (14)然后向东,沿着赤道直到与西经115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15)然后向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南纬60度的平行线的交点;
  (16)然后向西,沿着这条平行线直到与东经115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17)然后向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澳大利亚领海外限的最南面交点;
  (18)然后基本向北和向东沿着澳大利亚领海外限直到与东经136度45分的子午线的交点;
  (19)然后向东北,沿着测地线直到南纬10度50分与东经139度12分的位置;
  (20)然后向东北,沿着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海上边界直到接上这两个国家之间的陆地边界;
  (21)然后基本向北,延着这一陆地边界直到接上巴布亚新几内亚北部海岸线上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之间的海上边界;
  (22)然后基本向北,延着这一边界直到起始点;
  B、A段所述地区以西、南纬60度以北的所有澳大利亚岛屿领海外限内的地区,如果保存国收到澳大利亚政府的书面通知,表明这些地区已属于目标和宗旨与本条约实质上一致的另一条约,这些地区应停止作为南太平洋无核区的一部分。
  附件二 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
  1.关于在缔约国领土内、在其管辖下或在其控制下任何地方进行的所有和平核活动使用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材料,根据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议定和缔结的一项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将对每个缔约国实施第八条所涉及的保障措施。
  2.第1段所涉及的协议应是,或在其范围和效能方面应相当于一项以国际原子能机构第INFCIRC/153(修正)号文件转载的材料为基础的《不扩散条约》要求的协议。每个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证该协议的生效不迟于本条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起18个月。
  3.为本条约的目的,第一段所涉及的保障措施的目的应是核查核材料不得从和平核活动转用于核爆炸装置。
  4.应任何其他缔约国要求,每个缔约国同意向该缔约国和主任转发一份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它在有关缔约国领土范围内进行视察活动的最新报告的全面结论副本,供所有缔约国参考,并立即将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后来对这些结论进行调查的结果通知主任,供所有缔约国参考。
  附件三 协商委员会
  1.由此建立的协商委员会,应由主任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和附件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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