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分 类】 国际环保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6.08.08 【发布部门】 苏瓦 全文 本议定书签署国 注意到《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条约》) 兹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每个签署国承诺不在南太平洋无核区内任何地区试验任何核爆炸装置。 第 二 条 每个签署国可书面通知保存人,表明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由于根据本条约第十一条作出的条约修正案生效和根据本条约第十二条(3)扩大南太平洋无核区而对其按本议定书所承担义务的任何修改。 第 三 条 本议定书得向法兰西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开放供签署。 第 四 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 第 五 条 本议定书具有永久性质,将无限期有效,但若签署国认为与议定书主题相关的非常事件业已危害其根本利益,签署国有权行使国 家主权退出议定书。该国应在退出前3个月通知保存人,并陈述该国家所认为的危害其根本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六条 本议定书应自各国向保存人交存其批准书之日起对该国生效。 下列签署人,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6年8月8日订于苏瓦,原文文本仅为英文。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法兰西共和国 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 附件: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序 言 本条约缔约国, 团结一致致力于世界和平; 严重关注核军备竞赛继续下去引起核战争的危险,这种危险会给所有人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深信所有国家有义务竭尽全力,实现消除核武器、核武器对人类造成的恐惧和对世界上生命造成的威胁的目标; 相信区域性军备控制措施能有助于扭转核军备竞赛的全球性努力,并加强该地区每个国家的安全以及所有国家的普遍安全; 决心尽其所能,确保该地区富饶美丽的土地和海洋始终作为该地区人民和后代的遗产,永远归所有人和平地享有; 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于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世界安全的重要性; 特别注意到《不扩散条约》第七条承认任何国家集团为保证其各自领土彻底消除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注意到《防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所载关于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埋设和安置核武器的禁止条款适用于南太平洋; 还注意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件》所载关于在大气层或包括领海或公海的水下试验核武器的禁止条款适用于南太平洋; 决心使本地区免受放射性废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 遵循南太平洋论坛在图瓦卢举行的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应尽早在该地区根据该会议公报提出的原则建立一个无核区;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术语的用法 为该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目的: (a)“南太平洋无核区”指附件一描述并按所附地图说明的地区; (b)“领土”指内海、领海和群岛海域、海床及其底土、领土及其上空; (c)“核爆炸装置”指任何核武器或其他能够释放核能的爆炸装置,不论其使用目的如何,该术语包括未组装和部分组装的武器或装置,但并不包括与此类武器或装置分开也不是它的不可分割部分的运输或运载工具; (d)“安放”指在地面或内陆水域埋设、安置、运输、储存、储藏、安装和部署。 第二条 条约的适用范围 1.除有其他具体规定以外,该条约及其议定书适用于南太平洋无核区以内的领土。 2.本条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在海洋自由方面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第三条 放弃核爆炸装置 每个缔约国承诺: (a)不通过任何方式在南太平洋无核区内外的任何地方生产或以其他办法获取、拥有或控制任何核爆炸装置; (b)不寻求或接受任何援助以生产或获取任何核爆炸装置; (c)不采取任何行动协助或鼓励任何国家生产或获取任何核爆炸装置。 第四条 和平核活动 每个缔约国承诺: (a)不向以下国家提供专门为加工、使用或生产用于和平目的的特种裂变物质设计和准备的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设备或材料: (1)任何无核武器国家,除非接受《不扩散条约》第三条1款所要求的保障,或 (2)任何核武器国家,除非接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达成的可适用的保障协议。 任何此类规定均应按照严格的不扩散措施,对完全用于和平的非爆炸性用途提供保证。 (b)支持基于不扩散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国际不扩散制度继续有效。 第五条 防止安放核爆炸装置 1.每个缔约国承诺防止在其领土上安放任何核爆炸装置。 2.每个缔约国在行使其主权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船舶和飞机在其港口和机场停留,外国飞机在其空域过境,外国船舶在其领海或群岛海域航行,如下列权利不适用时:无害通过、群岛航道通过或海峡过境。 第六条 防止试验核爆炸装置 每个缔约国承诺: (a)防止在其领土上试验任何核爆炸装置; (b)不采取任何行动协助或鼓励任何国家试验任何核爆炸装置。 第七条 防止倾倒 1.每个缔约国承诺: (a)不在南太平洋无核区内的任何海面倾倒放射性废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 (b)防止任何人在其领海内倾倒放射性废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 (c)不采取任何行动协助或鼓励任何人在南太平洋无核区内的任何海面倾倒放射性废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 (d)支持尽早签订就“保护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提出的公约和为“防止因倾倒而污染南太平洋地区”的议定书,目的是防止任何人在本地区任何地方将放射性废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倾倒入海。 2.本条第一款(a)段和(b)段不适用于上述公约和议定书生效的南太平洋无核区地区。 第八条 监督制度 1.各缔约国为核查它们根据本条约规定承担的义务的遵守情况,特此规定一项监督制度。 2.监督制度包括: (a)第九条规定的报告和资料交换; (b)第十条和附件四(1)规定的协商; (c)附件二规定的对和平核活动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