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中国和伊朗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5.12.15 【实施时间】 1975.12.15 【发布部门】 北京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为了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在互惠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中国的法律和条例接受伊朗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商标注册的申请,伊朗王国政府依据伊朗的法律和条例接受中国的公司、企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如蒙同意上述建议,请复照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伊朗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收到外交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258号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并确认伊朗王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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