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中国和法国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5.07.15 【实施时间】 1975.09.15 【发布部门】 北京 (一)我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克洛德·阿尔诺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兰西共和国之间互惠商标注册的问题,如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和企业在法兰西共和国依其法律申请商标注册并享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给予法兰西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其法律申请商标注册并享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如同意上述意见并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该协议在阁下复照后六十天开始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马 文 波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马文波先生阁下 副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了您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的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我荣幸地通知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接受阁下来照提出的各项建议,并同意阁下的来照和本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该协议自本复照之日起六十天开始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克洛德·阿尔诺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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