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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法检查的人大代表,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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