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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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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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