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制度,及时检查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加强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基层企业--指工业、建筑包工、铁路、交通、邮电、民用航空、农业、林业、水利、商业、对外贸易、粮食、供销、银行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国营企业或建设单位。其具体单位由各主管企业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二、主管企业机构━━指管理基层企业的总分专业管理局、总分公司等。 三、主管企业部门━━指国务院所属主管国营企业的部、行、局等。 第三条 基层企业应每月编制月份计算报告,每季编制季度结算报告,每年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隶属系统及时报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 月份计算报告、季度结算报告及年度决算报告概称为决算报告。 基层企业如因事实困难,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免编月份计算报告或减少其会计报表。 三、六、九、十二月份计算报告和第四季度结算报告应否编送,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四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其基本业务部分和基本建设部分原则上应分别编制,具体办法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五条 基层企业办理结束期间,应分别编送决算报告如下: 一、在开始结束时,应将全部财务状况编制初步决算报告,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此项决算报告系备查性质,不必汇编转报。 二、在办理结束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按月、按季、按年编送决算报告。 三、在结束完竣时,不论系何月份,应编送该月份所属季度的季度结算报告和所属年度决算报告,以便主管企业机构汇编转报。 第六条 各级主管企业机构对于所属基层企业上报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批复,并汇编转报主管企业部门。但对于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不必汇编转报。 主管企业机构兼营基层企业业务者,其兼营部分视同基层企业。 第七条 主管企业部门对于所属主管企业机构和直属各基层企业上报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批复、并汇编送财政部。但对于主管企业机构和直属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可以不必汇编、转送。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于主管企业部门送达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原送部门。对于年度决算报告并应加注意见转报国务院。 财政部审核各主管企业部门年度决算报告完竣后,应加以总结,提出综合报告报国务院。 第九条 决算报告保存年限规定如下: 一、月份计算报告━━三年; 二、季度结算报告━━五年; 三、年度决算报告━━二十五年。 决算报告如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缩短保存年限时,应由主管企业部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 前项决算报告保存年限届潢后,各单位可报经直属上级机关同意后销毁。 第二章 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决算报告包括下列二部分: 一、会计报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名称、格式和所列的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其未规定者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补充规定。 属于成本报表者,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由各主管企业部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主要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 生产(运量、 商品流转)、 基本建设、劳动工资、供应、 销售、成本(流通费)、财务等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情况的分析; 三、损益原因的分析; 四、成本的分析; 五、流动资金的运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和利用情况; 七、企业奖励基金等特种基金和其他预算拨款的使用情况; 八、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和今后改进的意见。 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必须将全部情况详细编报,季度结算时可以扼要编报,月份计算时可以不必编报。 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的会计报告,应根据所属上报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汇总编制。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根据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根据所属上报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前项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会计部门编制,机关首长应责成生产、基本建设、劳动工资、供销、计划、统计等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此项资料的具体内容由会计部门分别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在编制决算报告时,应先将总分类帐各帐户的期末余额分别与有关的明细分类帐核对。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时, 应先依照“国营企业年度清查财产暂行办法”的规定清查所有财产。 第十六条 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对于所属上报的决算报告,应按基本业务、基本建设、建筑包工、工业、供销等性质分类汇编。 基本业务决算报告内附有基本建设数字者,在汇编时应将基本建设部分划出与其他独立的基本建设决算报告相汇编。 第十七条 基层企业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可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主管企业机构、主管企业部门汇编 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一律以人民币百万元 为单位。① 第十八条 决算报告应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机关印信,每种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机关首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署名盖章。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九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编制五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业机构,一份送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送所在地省(市)级统计部门。财政部所选定的重点基层企业应加编一份,径送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所选定的重点基层企业应加编成本报表二份,分别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及国家统计局;其中经国家统计局特别指定者,应加编决算报告(不包括成本报表)三份,二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受省(市)财政机关监督缴库的基层企业应加编一份,径送省(市)财政机关。 主管企业部门直属的基层企业应编制六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主管企业部门,一份径送财政部,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一份径送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径送所在地省(市)级统计部门。 第二十条 主管企业机构的决算报告应编制七份,一份自存,一份连同各基层企业原报的一份送主管企业部门,一份径送财政部,二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月份报表免送),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一份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基本建设及建筑包工部分);成本报表应加编一份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