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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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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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