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182号
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六大电力集团公司: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二氧化硫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目标。
附件: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 3 — 附件: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为控制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区域和城市二氧 化硫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 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 总量分配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二氧化硫总量分 配和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 (三)各行政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包括电力和非电力两部分。 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意见 规定的绩效要求直接分配到电力企业;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逐级进行分配。 (四)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 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见附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分配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总量 指标,不得保留指标。 (五)按照本意见分配给企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年度允 许排污总量。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排放标准。 — 4 — 二、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 (六)电力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的范围包括2005 年底前运行的 以煤、油和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单机装机容量(含)6MW 以上机组 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并在“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行的燃 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企业自备发电机组)。 2005 年底前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关闭的火电机 组不予分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七)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的区域和时段, 采取统一规定的绩效方法进行分配。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分配绩效值见表1。 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注 时 段 分 区 2010 年排放绩效值GPS(克/度电) 东部地区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 4.5 2.0 中部地区 5.0 西南地区 7.5 第Ⅰ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6.0 东部地区 1.6 中部地区 3.0 西南地区 5.0 第Ⅱ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5.0 东部地区 0.7 中部地区 1.0 西南地区 2.2 第Ⅲ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1.5 注: 1、表中所列排放绩效值G 仅为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发电机组的取值,燃油机组要在表中相应值 的基础上乘以0.85 计算得出。 2、燃烧煤矸石、褐煤等低热值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2550 千焦/千克)的 发电机组,排放绩效值为表中规定值的1.2 倍。 3、机组时段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时段划分。 4、东部地区为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中 部地区为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西南地区为重庆、四川、 贵州、云南、广西和西藏;西北地区为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 5 — (八)Ⅰ和Ⅱ时段机组,根据机组的分区选用表1 中对应的 排放绩效值;用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h), 再乘以排放绩效值,得到该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 为: = × 5500× ×10−3 i i i M CAP GPS (1) 式中: i M 为第i 个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i CAP 为第i 个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MW); i GPS 为第i 个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度电。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分配,用等效发 电量D 表示。计算公式为: = × 0.278 × 0.3 i i D H (2) 式中: i D 为第i 个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i H 为第i 个机组供热量,兆焦。 热电联产机组总量指标为设计发电量和等效发电量之和乘以 排放绩效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 ( × 5500 + /1000) × ×10−3 i i i i M CAP D GPS (3) 式中:符号同上。 (九)“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的Ⅲ时段机组,分配的总量 为以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原则上分配总 量对应的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 中规定的数值。已批复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Ⅲ时段机组要求采取脱硫措施的I 或Ⅱ时段机组,I 或Ⅱ — 6 — 时段机组总量指标在(八)的基础上等量(Ⅲ时段机组总量指标) 扣减。 (十)已获得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十一五”期间未建 成投产的煤电机组和今后申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 扩建常规煤电机组(除热电站供热部分、煤矸石和垃圾焚烧机组 外),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预测排放量, 但必须从具有总量余额指标(按绩效值核定值与2010 年实际排放 量之差)的Ⅰ或Ⅱ时段机组获取,并明确具体来源。总量余额指 标可以跨行政区域调剂或交易。 I 或Ⅱ时段机组总量余额指标的使用另行规定。 (十一)已经颁布或“十一五”期间实施地方火电厂或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更加严 格的绩效值,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数值。 (十二)同一电厂所有机组的总量指标之和为该电厂的二氧 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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