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
第七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八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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