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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一对外发布除保安等级以外的船舶保安信息,并发布全国性或者局部重要性的船舶保安指令。
  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向相关单位发布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港口保安事件和其他港口保安信息,应当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通知相关的公司和船舶,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同时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的保安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应急反应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船舶的保安报警后,应当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通知该船舶航行位置附近国家等行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的下列保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证书签发机关的有效性;
  (二)《船舶保安计划》在船上实施的有效性;
  (三)《船舶连续概要记录》记载和保存的情况;
  (四)船舶永久识别号的标识情况,以及保安报警装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配备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经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有明显理由认为船舶不符合SOLAS公约第V、XI章、ISPS规则A部分和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舶采取进一步强制检查、责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纠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滞留船舶、驱逐出港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其提交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的同时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以确保船舶符合SOLAS公约第XI章、ISPS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
  (一)船舶当前运营所处的保安等级;
  (二)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安等级;
  (三)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四)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五)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与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船舶发生界面活动或者与固定、浮动平台或者就位的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进行界面活动时采取的保安程序和保安措施;
  (六)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实用保安信息。
  对于船舶未按要求提供前款所述的信息,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SOLAS公约第XI章、ISPS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检查、责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对外国籍船舶按照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采取强制检查、责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纠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滞留船舶、驱逐出港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将此情况通报船旗国海事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
  采取禁止进港或者驱逐出港的措施,还应当通知可知的船舶随后拟挂靠港口的国家当局以及其他有关沿岸国。
  第五十一条 对于挂靠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我国港口设施的船舶,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禁止进港或者驱逐出港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国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对有关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或者修订《船舶保安计划》。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公司暂停或者撤销其保安员资格。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海事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许可中国籍船舶实施等效于SOLAS公约第XI章、ISPS规则A部分所述措施的其他保安措施。
  交通部应当将许可该种保安措施的要求、程序等细节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第五十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关于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自2008年7月1日起适用本规则。交通部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的《船舶保安规则》(交海发〔2004〕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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