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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根据1982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组成。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其职权为:修改政协章程,选举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职权为: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实现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书长,决定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等。历届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有: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邓颖超、李先念、李瑞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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